【规划制度】区规划局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全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0 1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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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制度】区规划局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制度(全文)



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

审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与建筑管理,规范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制度,提高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建筑方案审查

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查,“科室初审、专家审查、群众参与、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一)审查范围

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2.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外装饰设计方案。

3.广场绿地、城市道路、管网等市政设施设计方案。

4.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5.其他认为有必要上会审查的方案。

(二)审查程序

1.科室初审

建筑方案由经办科室接件后,按照经办人员初审、科室会审的程序进行,原则上同一方案审查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主要审查要点:

1)核总平面图。方案总平面图纸应当在1500实测的地形图上完成,且此地形图应与提交的1500的地形图一致,用地范围周边的地形地貌应当与实际现状吻合。核方案总平图中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面积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一致;核建筑物坐标、标高。

2)核实申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核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商住比例;建筑功能与用地规划许可的一致性。

核配套设施。重点核实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文化体育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需配建幼儿园的审查幼儿园规划方案,停车泊位以及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定等。

核间距。核建筑退让距离、建筑物间距、建筑层数、高度等技术数据。

3)审查建筑风貌。审查小区建筑风格与周边建筑的协调性;审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等;商业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门面开间尺寸等。此项需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外立面装饰施工前单独送审(包括效果图、颜色色号、材质样品等)。

4)对外交通组织方案审查。对区域交通情况进行分析,整合项目周边区域交通资源,合理优化项目方案对外交通组织,与项目周边城市干道、立交、轨道交通等有效衔接;明确出入口的设置,减少过多出入口对城市干道交通的干扰。

5)核竖向设计。核±0.00标高、规划道路标高、平面设计与立面、剖面的一致性以及空调位置隐蔽设计等。

6)核各类管网。核小区内给排水管网位置、走向、标高、接入口等;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的位置、走向、标高等。

7)核特殊控制条件。备选:军事目标、微波通道、文物保护、环保重点等。

2.专家审查

根据规划及建筑方案情况不定期召开,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召开。

审查要点:核建筑总平面布局是否合理(交通、景观、竖向、消防等);核建筑体量外形、材质色彩等是否协调等;核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核其他技术指标。

3.群众参与

对重要规划、公共建筑的设计,要在政府规划网站、城区重点地段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区规委会审定

按照部门及专家审查综合意见修改完善后,根据规委会上会条件准备相关电子、纸质资料,送规委会审定。

二、建筑审批

(一)方案审查意见函的办理

方案经规委会审定后,经办人员再次审核方案,经办科室会审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取得相关部门协办同意意见后,按程序核发审查意见函。

(二)施工图复核

先核资料,包括申报材料以及施工图与方案、初步设计的一致性;再核现场,包括道路、标高等;最后由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在施工图上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三)放验线

经办科室完成施工图复核后,办理放线通知;放线完成后由规划跟踪管理人员现场验线,完成阶段性工作交接。

(四)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完成上述工作具备办理条件,由经办科室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原则上应在完成规划公示牌制作安装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项目分期报审

分期原则:方案统一规划;后期不影响前期;配套设施先行;不得超过3次办理,每次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

三、项目一般性技术内容修改备案(方案变更备案)

(一)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前,因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相关地块规划指标、控制要求和边界修改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规划,修改道路、轨道、管线的相关设计参数和其它规划指标或根据土地权属修改用地边界的;

2)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减少居住建筑面积;

3)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2.对已进入规划行政许可程序的建设项目,在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用途、公共绿地面积和公共设施配套条件的前提下(市政基础设施除外),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认定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1)对用地范围内各类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2)在不影响航空、军事、国安、文物、重要党政机关、重要视线通廊等对周边建筑控制高度的要求,以及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筑限高提出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对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调整、优化的;

3)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作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形式、风格、色彩、建筑密度和地块内不涉及公共绿地的绿地率等内容进行修改的;

4)对同一宗土地出让合同或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

5)建筑内部增加隔墙、减少隔墙;建筑内部房间尺寸变化;住宅套内各功能用房位置调整;调整地下设备用房位置、在满足地下车库停车位数量的前提下调整停车位布局的。

6)其他可以作为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的情形。

(二)办理程序

方案作一般性修改内容备案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内容经经办人员及科室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局长办公会的,可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长认为需提交区规委会决定的,提请区规委会决定。

(三)其它规定

1.方案变更及备案申请均须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前提出,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后原则上不予受理。

2.方案变更备案前按规定进行公示,符合程序的方可备案。

3.方案变更及备案申请许可前,申请人不得擅自实施,经现场核实提前动工的,应移交规划监察大队按程序进行处罚。

4.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书面承诺,全部承担引起的权益纠纷后果。

5.如有较大调整,调整方案报区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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