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办法】怀远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0 10:50:16

怀远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监办法】怀远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质监办法】怀远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全文)



怀远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蚌埠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借鉴省内外开展质量奖评审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怀远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本县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坚持好中选优、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企业总数不超过2家,可以少额或空缺。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奖单位在获奖4年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委会由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县长担任,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县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县政府提请审定县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县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县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通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县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县长质量奖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注重自身品牌建设,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省级以上著名、驰名商标且绿色、节能、环保;

(四)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突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县内同行业前三位的“四上”企业;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获得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节能和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被有效投诉;

(五)不能依法纳税的,财务资料失真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相关评审标准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县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所有申请企业未能达到600分的,该奖项空缺。

第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县政府网站及县市场监管局网站等媒体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怀远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县行业主管部门或县行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评委会办公室受理。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建立县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县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由评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由专家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结合现场评审得分排序,统筹行业分布情况,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企业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获奖条件要求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县长签署和颁发县长质量奖证书和奖杯(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给予县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颁发奖杯(牌)和证书,奖励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奖企业宣传等,奖金中的20%可以用于对企业推进卓越绩效管理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不得挪做他用。

第三十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每年县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包括广告宣传)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在商标等标识标注中印出获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已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有效期满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始终保持同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县长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并帮助和促进获奖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对已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如发生以下情况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县政府暂停或者撤销该企业的县长质量奖称号。

(一)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

(二)产品或工程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

(三)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社会责任明显滑坡;

(四)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被发现的,评委会办公室应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八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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