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办法】南岸区加快推动移动终端产业技术创新扶持办法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7 20:10:04

加快推动移动终端产业技术创新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激发我区移动终端产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通讯办法】南岸区加快推动移动终端产业技术创新扶持办法,供大家参考。

【通讯办法】南岸区加快推动移动终端产业技术创新扶持办法



加快推动移动终端产业

技术创新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南岸区委、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激发我区移动终端产业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岸区(含经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认定属于移动终端产业的企业。

第二章  加快新产品开发,优化产品结构

第三条  鼓励企业在我区自主开发新型整机产品(包含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其他智能可穿戴设备)。新产品经泰尔实验室入网检测认证通过,每年出货量超过5万台,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01%给予企业创新奖励,单品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在我区研发新型移动终端配套产品(包含射频芯片、应用处理器、通信芯片、传感器芯片等芯片产品;显示屏、摄像头、主板、天线、电声元件、外壳等零组件产品;充电器、耳机等外设附件产品)。新产品实现异地供货的企业,按照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0.1%给予奖励,同一产品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实现本地供货的企业,按照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0.2%给予奖励,同一产品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并加以应用。对在我区取得专利的移动终端企业,在享受《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南岸府办发〔201423号)文件奖励的同时,额外对取得移动终端相关外观专利并应用的企业,每项专利奖励1000元;取得移动终端相关实用新型专利并应用的企业,每项专利奖励1500元;取得移动终端相关发明专利并应用的企业,每项专利奖励5000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开发新产品,或围绕移动终端产业的关键性技术开展协同攻关。对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产品或技术研发的企业,其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履行合同金额的10%给予企业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合同奖励上限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鼓励采用新工艺,提高终端产能

第七条  鼓励企业使用机器人,开展智能化检测、自动化组装、精密加工等。对采购并使用智能化机器人的企业,按设备购置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累计享受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2年。

第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设备、新工艺,对进行设备更新的企业,按新设备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企业累计享受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2年。

第四章  强化方案设计、软件开发,培育优质品牌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整体方案设计、工业设计等相关方案设计工作,按照方案设计采购合同金额的1%给予设计企业奖励;对本地方案代加工企业,按销售合同金额的0.01%给予扶持奖励,同一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或科研机构开发新的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产品进入市场后,按采购合同金额的1%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对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APP等,按单机销售价的0.1%给予奖励,同一产品累计销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整合创办新的终端品牌。对在我区登记注册新终端品牌并实现量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培育引进优秀研发设计人员。企业中进行方案设计、软件开发、产品开发等相关工作的主要研发人员(本地社保记录连续6个月以上,下同),对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全额奖励三年薪酬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并优先解决其户口、子女入学、住房等问题;对在我区首次置业购房的企业主要研发人员,全额返还首套房购房契税中的区级留存部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对南岸区(含经开区)移动终端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作出重大贡献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和机构,自在南岸区(含经开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得迁出。在10年内迁出的企业和机构,南岸区(含经开区)有权追回所享受优惠政策的款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兑现由企业向对应的招商团队申报,经相关部门审议后予以兑现。本办法所指的新产品、新技术均由南岸区移动终端产业发展办公室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南岸区(含经开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内容,按照同时同类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岸区移动终端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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