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意见】建立渝中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7 15:20:07

建立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已经成为房屋管理的主要形式,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以下简称物业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意见】建立渝中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物业意见】建立渝中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



建立物业纠纷调处工作

机制实施意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已经成为房屋管理的主要形式,在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中的矛盾纠纷(以下简称物业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依法、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物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渝中区实际情况,由区司法局、区房屋管理局、区人民法院牵头,组建重庆市渝中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并就建立全区物业纠纷调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按照构建和谐渝中总体要求,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物业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以化解物业纠纷为主线,加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畅通各方利益诉求渠道,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调解工作体系和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物业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物业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机构人员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机构人员设置

建立区级、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纠纷调处机制。组建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设立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人民法院物业纠纷巡回法庭、区法律援助中心物业纠纷法律援助工作站三个服务工作平台。同时,依托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做好物业纠纷调处工作。

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在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由区司法局、区房屋管理局、区人民法院协商合作开展日常工作。

区物业纠纷调委会在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指导下工作,实行委员会制,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推选工作人员及熟悉法律和物业管理人士担任

区物业纠纷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由调委会委员和调委会聘任人员担任,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建立律师、物业专家兼职人民调解员库。

各街道、社区调委会应确定1-2名物业纠纷调解员,在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社区可以自主设立社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工作职责

1.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和区物业纠纷调委会负责全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负责对全区物业纠纷调处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提出调处指导规则;负责参与重大疑难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研究论证;负责全区日常物业纠纷的咨询、解答、调解、分流;负责及时调解处理全区范围区内发生的较为重大、复杂、疑难的物业纠纷;负责物业纠纷调处情况的统计、上报;负责开展法律咨询或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2.街道调委会负责调解本街道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物业纠纷;负责向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区物业纠纷调委会反馈社情民意信息;负责指导社区调委会或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负责向物业管理部门及时提出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建议;负责办理分流到街道的物业纠纷的调解;负责有针对性开展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咨询活动。

3.社区调委会、社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街道调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调解一般、简单物业纠纷;负责解答法律咨询,排查预防化解物业纠纷;负责及时向街道调委会反馈社情民意信息;负责协助街道调委会调解本社区范围内的物业纠纷;积极参加全区、街道组织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制宣传活动。

三、物业纠纷调解工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物业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各调委会可主动做当事另一方的思想工作,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工作。

(二)依法调解原则。调解物业纠纷,双方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解;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调解。

(三)预防与调解并重原则。既要重视物业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又要注重物业纠纷的预防,要定期排查物业管理、服务的矛盾,主动介入并开展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四、物业纠纷调解程序

(一)申请

物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求区物业纠纷调委会、街道或社区调委会调解解决纠纷的,应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区物业纠纷调委会、街道或社区调委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二)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各调委会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三)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区物业纠纷调委会、街道或社区调委会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能达成协议的,区物业纠纷调委会、街道或社区调委会应当告知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其他途径。

五、物业纠纷调处相关工作制度

(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由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牵头,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通报全区物业纠纷调处情况,研判物业纠纷现状及发展趋势,商讨物业纠纷调处重大问题,决定物业纠纷调处有关事项。

(二)重大纠纷会商协调会议制度。对社会影响面大、参与人数众多、涉及面广、问题重大、矛盾复杂、历史久远的重大、复杂、疑难物业纠纷,由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协商,予以妥善解决。仍解决不了的,由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报告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制度。区物业纠纷调委会、各街道和社区调委会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的物业纠纷要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街道调委会每季度汇总本街道调解信息后,向区物业纠纷调委会报送相关信息。

(四)定期回访制度。对调解成功的物业纠纷,调解员在30日之内进行回访,并将回访记录整理归档。

六、物业纠纷调处实行区物业纠纷调委会、街道和社区调委会三级响应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

各街道或社区调委会受理调解物业纠纷之后,如果该纠纷为重大、复杂、疑难纠纷,本调委会调解处理有困难的,经纠纷当事人同意后,可以转交区物业纠纷调委会调解处理。

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化解物业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设立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方便物业纠纷当事人依法及时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区物业纠纷调委会与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室实行联动,充分运用各项资源,化解矛盾纠纷。

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站在构建“和谐渝中、幸福渝中”的高度,把物业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

(二)加强宣传,主动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帮助广大业主、物业使用人提高物业服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观念。同时,要主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履约做好物业服务和房地产开发工作,进一步减少或消除物业纠纷,共享社会和谐。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物业纠纷调处工作,加强管理,确保依法、公正调解,进一步增强调处工作的协作性。区司法局、区房屋管理局、区人民法院要创新工作举措,牵头做好调处中心工作。各街道、社区要全面开展并落实物业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八、保障措施

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包括区物业纠纷调委会、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区法律援助中心物业纠纷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予以解决;区房屋管理局提供区物业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地和设施;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对全区物业纠纷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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