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4 15:10:09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一、特殊病种范围下列病种为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规定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的费用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一)恶性肿瘤;(二)白血病;(三)尿毒症透析治疗;(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医保办法】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范围

下列病种为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规定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的费用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透析治疗;

(四)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六)血友病;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

(八)重性精神病;

(九)重症瘫痪。

二、特殊病种的审核登记

特殊病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参保的特殊病种患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1.《湖州市(市区)职工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登记表》(附后);2.社会保障卡以及一寸近照1张;3.近两年的病历资料(患有重性精神病的,须持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或门诊系统治疗的证明);4.本市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和治疗方案。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

特殊病种医疗待遇期为3年,期满确需继续治疗的,可申请延长特殊病种医疗待遇期,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与首次审核登记相同。

三、特殊病种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和结算管理

(一)就医管理。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须到选定医院,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病种审核登记手续时,须在参保地或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院;选定的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确需的检验、大型仪器检查、配取中药饮片等专项医疗服务的,可另选1家提供专项医疗服务医院作为补充。参保的特殊病种患者需到药店配药的,应到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配取。

(二)结算管理。参保特殊病种患者在选定医院门诊治疗《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载明的病种方可按特殊病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将非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特殊病种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不予支付。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应持本人社保卡和《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就医,确需代配药的,应同时提供代配证及代配人的身份证明。单次不得配取超过30天的用药量,任意时段的累计配药量不得超过该时段使用剂量的总和。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经治疗痊愈后,应及时将《规定病种专用证历本》缴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注销特殊病种登记。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病种就医管理制度和就医台账,提供诊疗服务时,认真核验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同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应将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详实记录在患者的《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中。

(三)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加强对特殊病种人员就诊配药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查纠违规行为。同时,认真做好特殊病种患者的服务和管理,及时做好特殊病种人员门诊就医配药、检查治疗等政策的解释工作

五、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281日起施行。原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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