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关于全面推进青浦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3 17:40:13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推进本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本区老年人不同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本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关于全面推进青浦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关于全面推进青浦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本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满足本区老年人不同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本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201428号)和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原则,满足本区城乡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挖掘和整合社区资源,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

二、发展目标

“十三五”末,通过政府主导和推进,全区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化管理服务为平台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区老年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9073”目标。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由家庭自我照顾;7%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照料和托老服务;3%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本区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养老服务发展氛围。

三、主要任务

通过市区镇三级财政投入,为需要服务的老人(详见“基本要求”)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并通过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将居家养老服务最大限度地惠及全区老人,让本区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社会福利政策普惠制、公共服务均等化。

本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任务是:

(一)“十三五”期间实现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全区各镇(街道)全面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让各类需要服务的老人享受到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在已有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到有服务需求的老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面覆盖,建立起功能完善、服务优质、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

四、基本要求

在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要不断创新服务方法,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制度。

(一)服务内容

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具体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日间托老、文娱活动、信息支持、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紧急援助(北斗位置及紧急呼援服务)、临终关怀等。

(二)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

有照护服务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老年人,经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后,可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享受相应待遇:

1.市级政策补贴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人,享受全额的养老服务补贴。

2)本人及其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老年人,享受80%的养老服务补贴。

3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享受50%的养老服务补贴。

上述(2)、(3)两类对象中,无子女或90周岁及以上高龄的老年人,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20%的养老服务补贴。

2.区级政策补贴对象

有照护服务需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区户籍老年人,经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后,可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一类享受全额服务补贴的老人:

1)对市级政策补贴对象中(2)类,服务补贴不足部分由区级财力承担。

2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的孤老、14级革命伤残军人;

360周岁以上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4)对市级补贴对象中(3)类,90周岁及以上老人服务补贴不足部分由区级财力承担。

第二类享受差额补贴服务的老人:

1)城镇退休职工享受照护相应等级10%的服务补贴。

260-79周岁小城镇退休人员享受照护相应等级20%的服务补贴。

360-79周岁农保退休人员享受照护相应等级30%的服务补贴。

上述第二类对象中,无子女对象在以上待遇基础上,再叠加享受10%的养老服务补贴。

(三)补贴计算标准

根据老年人的照护等级确定,由服务时数及服务单价构成。

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分别对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月服务时数分别为30小时单位、40小时单位、50小时单位。

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重度的服务单价逐步实行统一单价,以当年度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准,并随全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增长逐年同步调整。

201591日起,照护等级为轻度、中度的服务单价为18/小时,重度的服务单价为20/小时。轻度、中度、重度补贴标准分别为540/月、720/月、1000/月。

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当年度发布实施的相应标准执行。

(四)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以非现金的“服务券(卡)”形式,用于兑换各类养老服务,包括:助老服务社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居家上门照料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托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及其他项目化服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伙食费除外)等。

“中度”或“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当接受机构养老服务时,服务补贴可以带入民政部门指定的养老机构。目前已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服务补贴申请。

(五)申请居家养老对象认定和审批程序

1.申请对象认定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对象认定,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4]15号)的有关规定,由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认定其家庭是否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对象认定,以申请人及其配偶组成的家庭为单位,参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沪民救发[2014]51号)的有关规定,由镇(街道)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认定其家庭是否为本市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

3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对象认定,由申请人提供本个人养老金收入证明。

4)无子女的对象认定,包括农村五保、社会孤老、失独家庭老人等,由村(居)委会出具无子女证明。

590周岁及以上老人对象认定,由申请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660周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的孤老、14级革命伤残军人对象认定,由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7)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对象认定,由区总工会提供申请人的相关证明。

8)差额补贴对象如愿意购买服务,由申请人提交个人养老金收入证明,在缴纳自费部分服务费用后,才能享受政府差额补贴。

2.审批程序

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向所在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服务申请,填写《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经申请对象认定后,再经区居家养老指导中心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批,核定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用,符合补贴条件者可获得服务补贴,相关组织与老人及其子女签订服务协议,提供所需的服务。

(六)服务机构

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1、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民办非企业组织;2、经民政部门批准或所辖镇(街道)同意设立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

(七)服务人员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优先选聘具有本区户籍身体健康的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镇(街道)在原有服务人员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的服务量,由服务机构招录服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适当引入专业的社工队伍,为居家养老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八)服务方式

实行“五定”的上门服务方式,即定服务人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内容、项目、时间等必须签订服务协议。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向社会购买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清单,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原则和保障措施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老年人实际要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全面、人性化的专业服务。

坚持“社会化”方向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和家庭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体制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在服务内容上,根据当地情况和老年人需求设置,有所创新,各具特色。

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在为低保、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的同时,积极开拓社会其他老人的有偿服务。

(二)保障措施

1.发挥政府部门主导、引导作用

区级区属各部门,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区级层面建立全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平台,镇(街道)建立服务平台,为全区老年人提供各类养老服务。民政部门要协调各方并发挥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2.建立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长期、有效、健康发展,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轨道。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3.资金来源

1)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政策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出资承担一定额度,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区级政策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2)其它相关费用由各镇自行解决。

3)首次照护等级评估和持续评估(每年进行一次),按不低于50/次标准,由区财政负担,复检评估费用由申请者自费支付。

4.资金管理

各镇(街道)对划拨的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于每年625日前和1225日前分别向区民政局上报每半年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59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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