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黄浦区居委会民主决策机制及工作评价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精选文档)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2 18:50:13

关于建立健全居委会民主决策机制及工作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规范民主决策,完善工作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居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黄浦区居委会民主决策机制及工作评价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黄浦区居委会民主决策机制及工作评价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精选文档)



关于建立健全居委会民主决

策机制及工作评价体系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区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规范民主决策,完善工作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现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健全居民会议制度

为了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在居民自治章程的规范下,居民区实行居民会议制度。凡关系社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群众的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组织构成

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名居民代表参加。本居住区的居民区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居民代表中在职职工和在职党员要有一定比例(具体由各居民委员会自定)。

(二)居民代表职责

居民代表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能够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热心社区工作,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居民代表有权参加居民会议,发挥民主权利;能代表居民意愿对居民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了解、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居民代表应及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经常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宣传并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做好与居民有关的各项工作。

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按照居住邻近、便于收集居民意见的原则,明确每一位代表联系居民的户数和对象。

(三)会议制度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集居民会议:

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

2)需要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有超过五分之一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四)工作原则

居民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3)体现居民意愿和利益的原则。

(五)工作职责

居民会议有以下工作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

6)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7)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

8)纠正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出的错误决定。

二、完善居民委员会工作绩效评价制度

按照“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简便易行”原则,围绕夯实基础、服务群众的目的,采用上下结合方式,扩大居民群众参与,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分类建立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制度,激励居委会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一)评价范围

1.居委会工作。纳入评价范围的工作包括:

1)组织建设;

2)居民自治;

3)协助行政事务;

4)制度建设。

2.居委会工作人员。纳入评价范围的人员包括:

1)居委会成员;

2)街道派驻在居委会工作的社区工作者。

(二)评价内容

紧扣社区发展方向和现实需要,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价值导向,确定评价内容。

1.居委会工作评价内容

1)组织建设。对以居民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委会为主导,居民为主体,业委会、物业公司、驻区单位、群众团体、社区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共同参与的居民区治理架构的健全程度;对居民区治理架构中各主体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运行效果;对居委会干部队伍建设的工作实绩;对居委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居务监督机构和居民小组、居民楼组、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的建设情况和作用发挥,进行综合评价。

2)居民自治。对依法组织居委会开展自治情况;对构建熟人社会的社区建设情况;对政府有关部门在社区实施的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的情况;对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件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进行召开协调会协商解决的情况;对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被评议的机构、事件、对象的工作召开评议会进行考核评议的情况;对居民自治议题形成机制、沟通协商机制及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情况;对运用自治办法,发动群众做好人口管理、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社区安全等社区管理情况;对联系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开展社区为老服务、帮困救助、志愿服务、慈善募捐等社区服务和社区公益事业情况;对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等弘扬公序良俗情况;对指导业委会、物业公司和培育群众团队的情况;对通过建立“业委会主任联谊会”等形式推动业委会自我管理的情况;对协调化解社区矛盾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鼓励基层结合实际,形成独具特色的居民自治品牌项目。

3)协助事务。在建立居委会协助行政工作事项清单和居委会电子台账的基础上,对协助做好社区公共安全、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管理、社区公共文化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制度建设。对居委会选举制度;对居民会议的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对民主协商、“三会制度”(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和群众事务代理)和“新三会制度”(议题征询会、民主恳谈会、监督合议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对以重大事项报告及居务公开为重点的民主监督制度;对居民区议事会、理事会、“民情气象站”等自治载体的运行制度;对居民区依托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管办事处、居民区警务组的“五位一体”联席会议制度;对建立了解民需、回应民声、解决民忧的“零距离服务群众”机制;对居委会成员密切联系群众和居委会日常管理、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及各项居民区治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居委会工作人员评价内容

1)从业道德。主要评价居委会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从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团队协作精神。

2)工作能力。主要评价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组织自治、协助行政和破解难题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3)工作作风。主要评价居委会工作人员熟悉社情民意的程度、联系服务居民的态度。

4)工作实绩。主要评价居委会工作人员落实街道和居民区党组织要求和居民区工作安排,回应群众需求、解决社区问题、化解社区矛盾、维护社区安全、推动社区发展的工作实效。

5)廉洁自律。主要评价居委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治理工作中体现的清廉品质和从业操守。

(三)评价主体和方法

各居民区探索建立居务监督小组,履行对居委会工作的监督职责。居务监督小组支持居委会正确履行职责,并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开支等的居务会议,对各项居务公开内容等进行监督。居务监督小组一般设成员3名,由居民信任、熟悉社情民意、公道正派的居民担任。

采取群众评价和街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居委会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占评价分值的70%30%

1.年度评价

1)群众评议,一般每年一次。由居民区党组织会同居务监督机构,通过居民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区党代表、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和一定比例的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等居民群众,进行民主评议。

2)街道评价,一般每半年一次。由街道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评价办法,综合职能部门评价、居民区党组织评价结果,征求居民群众、社区民警和社区单位的意见,进行工作考评。

2.届期评价

一般在居委会换届前,由各街道社区自治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居民区党代表、居民代表,听取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对于组织建设、建章立制和推动社区发展的工作报告,进行民主评议,作出综合评价。

(四)评价结果

按照规则在先、实事求是、奖惩分明的原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1.明确评价等次。居委会工作及其工作人员的综合评价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2.公开评价结果。在各项评价结束后,由居委会通过居民会议、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向居民公开评价结果。街道加强指导监督。

3.评价结果运用。各街道加强居委会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的运用,作为居委会工作评价的依据,作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调整、职务任免、进修培训的依据,作为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以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的参考。

本实施办法由黄浦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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