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咸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02 13:40:10

咸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32号)和中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解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方案】咸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人社方案】咸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咸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32号)和中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解决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和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紧扣“保障和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主题,不断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凝聚部门合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激发社会参与热情,积极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有效遏制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发生。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加良好,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工作对象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定期联系、经常见面,给予更多的亲情关爱和家庭保护。

2、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要建立本辖区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一人一档案,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基础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工作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全面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健康发展;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协调公安部门在中小学建立法制辅导员制度,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年终目标考核,与校长、教师的绩效考核挂钩。各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建立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或受委托监护人介绍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等情况,提升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对经多次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全方位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广泛动员广大团员、少先队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等,依托青年社会组织机构和活动阵地,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生活托管、亲情抚慰、安全管护等关爱服务,通过“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公益项目给留守儿童家庭相应帮扶。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场所、组织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调查评估、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和倡导与农村留守儿童结对子,实行 “一对一”关爱。各县市区政府要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委托监护照料服务,市、县(区)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县市区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5、加大对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公安部门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在当地落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各县市区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创造农民工返乡创业新机遇,吸纳更多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从源头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具体安排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目标任务时长约5年,即20164月至202012月。

(一)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164月至201612月)

明确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定期召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每年至少一次),并根据中省要求或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关爱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和部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夯实工作职责。

(二)第二阶段:“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阶段(201611月至201712月)

根据全市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联合开展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为主题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按照专项行动“集中行动阶段”工作要求,强化政府主导推进。积极推广兴平市未成年人保护经验做法,落实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构建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做好专项行动要求的“六项主要任务”,加快救助站转型,加快县级未保中心、儿童福利院、儿童指导中心等儿童福利保护机构建设,各乡镇、学校要创造条件建设基层儿童福利设施,重点解决监护缺失、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紧迫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三)第三阶段:巩固完善阶段(201712月至20206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32号)要求,统筹推进关爱保护工作。各县区要学习和借鉴兴平市经验,结合实际,积极梳理专项行动经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要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农民工源头帮扶”,综合运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四项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开展以“民政兜底、教育帮扶、假期关爱互助、结对帮扶、社会力量帮扶和农民工帮扶”等六项帮扶活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机制,营造促进儿童健康快乐成长的社会大环境。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206月至202012月)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按照具体分工,开展全面自查总结,对照标准找差距、对照目标找问题,查漏补缺,全面构建关爱保护体系。市政府将组成由有关部门及社会学者、专家以及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全部过程进行评估验收。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在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取长补短,进一步抓好巩固完善工作,将一些好的制度、做法和经验进行宣传表彰,不断固化提高,对取得的经验总结提炼形成具体汇报材料上报省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内容多,涉及部门广,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机构,搭建平台,明确职责,狠抓落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加强源头关爱宣传。切实做好留守儿童重点对象和高风险家庭的宣传引导工作。要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契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收集整理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在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等有关材料。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主体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浓厚氛围。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整合资源,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加大儿童福利保护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建设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检查督导。各县市区要将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等方式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责任。根据农村留守儿童阶段性工作需要,及时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缓慢和措施不力的县市区和部门通报批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通过整合现有机构、内部调剂编制的办法,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提供支持。       

推荐访问:咸阳市 留守 加强农村 【人社方案】咸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上一篇:【教育办法】咸阳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下一篇:【林业办法】宿迁市林业局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实施办法

Copyright @ 2013 - 2018 小艾秘书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小艾秘书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1019447号-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