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办法】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完整版】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12 18:50:08

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统计办法】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统计办法】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完整版】



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依法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依法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统计人员共同组成统计站,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人平1元以上的标准纳入财政常年经费预算,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经济规模的扩大逐年增加。普查等专项经费应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重大普查按照常住人口人平1.5元以上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三)监督统计站、统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依法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执行综合统计员变动备案制度。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或调整,应提前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进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经济工作进度分析会,及时掌握了解本区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归口党政办管理,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统计局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县市区统计局领导为主。统计站站长由综合统计员担任,同时兼任党政办副主任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要明确综合统计人员岗位,其中3万人口以下乡镇设1名以上,3-5万人口乡镇设2名以上,5万人口以上乡镇设3名以上,各街道均设2名以上,并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可增加兼职统计人员。统计站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等基本条件。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乡镇、街道统计站的领导。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执行区域综合统计的职能,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区域统计”要求(乡镇、街道“区域统计”实施方案由县市区统计局制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人员规范内部统计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电子)台账、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确保源头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四)组织搞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联网直报工作。

(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为乡镇、街道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依据。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单位进行统计业务检查及工作指导,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已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范围的企业和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制度,对其中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和资质等级以上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统计报表义务的,实行统计代理。

(八)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统计站为核心,上联县市区统计局,下联村(居)委会、组、调查户、企事业单位,横联乡镇、街道各部门的基层统计信息网络,做到统一向下布置统计报表,统一搜集、整理、管理统计数据,统一审核上报和对外提供统计数据、信息。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必须挂牌办公,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公章、有制度、有统计专用办公用房和相应办公设施等。

第八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必须加强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名录库、地域库和数据库,实现统计站“六化”工作目标,即统计人员职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台帐电算化、统计工作法制化。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统计站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自觉接受上级统计部门的督查。在报送统计报表之前,要对本级和下一级的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科学分析与评估。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统计站,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保证统计专用上网条件,与国家、省、市和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信息网络联网,实现统计报表及信息数据网上处理、传输与共享。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本规范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乡镇(街道)统计工作先进单位”、“乡镇(街道)统计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择优上报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评比表彰。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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