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两篇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1-03 14: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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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两篇

 

 X X 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两篇

 篇一 自 2011 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已有十年的时间,但酒驾醉驾行为在**区党员和公职人员中依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党员干部形象。

  一、基本情况

 2019 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和法院刑事判决,立案处分酒驾醉驾党员和公职人员共计**人,其中 2019 年**人,2020 年**人,2021 年**人;其中酒驾**人,占比**%,醉驾**人,占比**%。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酒驾醉驾案件比例高。2019 年以来,**区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处分 546 人,因酒驾醉驾受处分人数占比**%,高于全市**个百分点;从酒驾醉驾类案件在违法犯罪类案件中的占比来看,2019 年以来,查处违法犯罪类案件**件,其中酒驾醉驾类案件占比**%,相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酒驾醉驾行为更易发多发;2019 年以来查处的酒驾醉驾案件中,有**件造成了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公共设施受损等后果,酒驾醉驾危害巨大,惩治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依然任重道远。

 (二)酒驾醉驾行为逐年下降。从酒驾醉驾行为发生时间看,行为发生在 2019 年的**人,2020 年**人,2021 年**人,发生在2019 年以前的**人,**区党员和公职人员发生的酒驾醉驾行为逐年降低,这与纪检监察机关严查严管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党员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逐渐提高。

  (三)农村党员酒驾醉驾占比高。从酒驾醉驾人员身份看,农村党员**人,社区党员**人,企业党员**人,机关事业党员**人,农村社区党员占比高达**%。酒驾醉驾的农村党员中,村干部**人,占农村酒驾醉驾党员人数的**%,村干部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言行时刻被基层群众关注,酒驾醉驾问题多发,受处分人数多,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值得我们高度关注。酒驾醉驾的机关事业人员占比**%,比全市低**个百分点,说明**区酒驾醉驾的机关事业人员比例远远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处级干部**人,科级干部**人,科级以下干部**人,其他人员**人。

  (四)酒驾醉驾人员以中年男性居多。从性别看,酒驾醉驾人员中女性**人;从年龄看,30 岁以下**人,30 岁到 40 岁**人,40 岁到 50 岁**人,50 岁到 60 岁**人,60 岁以上**人,30岁到 50 岁的人员占比**%,这部分人社交活动相对较多,身体状况较好,更容易放纵自己酒后驾驶,但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和单位

 的中坚力量,发生酒驾醉驾行为对家庭和工作更容易造成较大影响。

  二、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侥幸心理作祟。虽然危险驾驶入刑已经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了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甚至多次酒驾,如**街道**等。他们认为交警部门一般在晚上检查,而且**区地处城乡结合部,交警设卡较少,偶尔酒驾醉驾一次不会被查到;有的自恃驾驶技术娴熟,距离短路线熟,稍微喝一点也不会影响开车,如辖区某党员饮酒后在小区外挪车被交警查获;还有人认为自己人脉广能力强,即使被查到也能找关系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各种侥幸心理的驱动下,酒驾醉驾屡禁不止。

  (二)法纪意识淡薄。从统计分析看,**区酒驾醉驾人员以农村党员干部为主,从文化程度看,高中及以下**人,占比**%,受教育程度不高,法纪意识较为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存在错误认知,如**街道**,认为药酒不是酒,饮用药酒后被交警查获;有的认为中午喝酒晚上开车或晚上喝酒第二天开车不会构成酒驾醉驾,不了解酒精在人体内分解代谢速度因个体差异而不同,只要检测超标同样构成酒驾醉驾,如**街道**,晚上喝酒第二天

 清晨 5 点半被交警查获,酒精呼吸测试值高达**mg/ml,抽血检测值仍达到**mg/ml;有的对国家法律、党纪党规缺乏敬畏和戒惧,知法犯法,更有人在酒驾醉驾后侍酒滋事、违法犯罪,如**街道**醉酒驾车后冲撞卡点,殴打检查人员,被判处拘役,开除党籍。

  (三)教育管理不够。近年来,**区纪检监察机关高度重视对酒驾醉驾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有案必查,严肃处理。但有些单位和党组织认为酒驾醉驾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犯罪,与工作无关,与单位无关;有的认为酒驾醉驾只是违反交通法规,并不属于违反党纪,从而忽视了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提醒,教育引导不足,以至于很多党员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没有从思想上根本重视。酒驾醉驾人员中,街道人员占比**%,其中机关工作人员**人,各街道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有待加强。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经常性地开展纪法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增强纪法观念,严格自我约束,自觉守底线、塑形象、树新风。要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力度,挑选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曝光,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广大党员干部对纪法衔接建立

 起更明确的认识,形成直观有效、入脑入心的警示教育效果,提醒党员和公职人员以案为戒,严格遵守党纪国法。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要强化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教育监督管理,用好谈心谈话、约谈提醒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坚决遏制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对存在宣传教育缺失、监督管理不力,酒驾醉驾问题多发的单位和党组织,要及时提出纪检监察建议,责成进行有效整改。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纪委监委要持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拓宽已有的机制和沟通渠道,进一步建立健全酒驾醉驾快速移送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的排查分析,既要查清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又要查清饮酒原因、参与人员、费用来源等问题,注重挖掘酒驾醉驾背后隐藏的违规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出精准处置。

 篇二 关于公职人员拒绝酒驾的函 :

 自 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

 (八)》施行以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对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持了高压的态势。仅 5月份,市区交警大队就依法查处醉酒驾驶 33 人,并全部刑事立案。为了体现在政治上对我市公职人员的关爱,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专门起草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致全市公职人员的一封信》,现发给贵单位。

 请贵单位务必加强对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务必将此公开信传达到每一位公职人员,坚决杜绝公职人员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党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附: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致全市公职人员的一封信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珍爱生命 拒绝酒驾 ———致全市公职人员的一封信 全市公职人员朋友们:

 多年来,酒后驾驶一直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马路杀手”。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北京、杭州、南京、成都等一些大中城市连续发生酒后驾驶肇事案件,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今年 5 月 1 日起在我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醉驾入刑”。国家公职人员是践行社会精神文明的模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往往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作为公职人员应当严格约束自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驶。

 广大公职人员朋友们,没有比生命更宝贵的财富,没有比健康更重要的幸福,为他人、为家庭、为自己的安全幸福,让我们携起手来,从今天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自觉遵守“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安全底线,为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而努力。

 衷心祝愿广大公职人员出行平安,合家幸福!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 O 一一年六月八日 “醉酒驾驶”法律处罚及公职人员 行政处分有关规定 为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得到应有的尊重。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八)》,在刑法 133 条中增设了新的条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醉驾入刑,还会对公职人员产生如下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酒驾驶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可能会被其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

 除党籍处分。”醉酒驾驶属故意犯罪,所以,党员如果因醉酒驾驶被判刑将被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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