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12篇(全文完整)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25 1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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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12篇(全文完整)

 

 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 12 篇

  第 第 1 篇: 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

 一、保密工作的意义

 (一)保密工作的概念

 “保密”是国家、政党和社会乃至个人共有的一

 种社会现象,是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

 社会的进化、变革而发展,为本阶级、本国家的政治、

 经济利益服务的。“保密工作”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

 现的保密,是为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所采取的一切必

  要手段和措施。我们通常所说的秘密就是指国家秘密,

 通常所说的保密工作就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工作。

 (还有两类“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此讲

 座不专门讲述,只作个简要介绍。工作秘密是指各级

 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

 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

 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保密工作的基本方针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

  项工作。

 (三)保密工作的原则

 1、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统一领导就是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保密

 工作。归口管理就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级各部门在各

 自业务管辖职权范围内,根据业务管理关系主管和指

 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分级负责就是无论纵向还是横

 向都是条块结合、一级管理一级。

 2、内外有别的原则

 是指党内党外有别,机关单位内外有别,境内境

  外有别,国内国外有别。而境内境外有别和国内国外

 有别是重点,必须严格区分、区别对待。

 3、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原则

 主要是解决保密与方便工作的矛盾,必须兼顾两

 方面需要,前提是坚持国家利益第一,坚持利大于弊。

 4、合理、合法、适度的原则

 这条原则主要适用于对外提供资料。合理就是从

 国家大局出发、非提供不可,合法是指合乎保密法律

 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度是指要掌握时机与火候、分阶

 段逐步提供。

  5、协调配合的原则

 保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

 方面协调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保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1988 年 9 月 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198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

 是国家保密局根据保密法的规定所制定,经国务院批

  准,于 1990 年 5 月 25 日颁布施行)。

 (一)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

 1、国家秘密的定义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

 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

 项。

 2、国家秘密的划分范围

 一是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是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是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

  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是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

 事项;

  七是其它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

 家秘

 密事项;

 八是符合国家秘密要求的政党的秘密事项。

  某一事项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列

 入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是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

 二是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三是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四是影响国家级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五是妨害国家重要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是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

 效;

 七是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

  八是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

 3、国家秘密的等级(密级)

 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

 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

 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

 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定密)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应当在 l0 日之内及时确定密级,要注意必须一事一

 定。定密的依据是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5、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划分

 确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依据是国家保密局下发

 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绝密,不超过 30 年

 机密,不超过 20 年

 秘密,不超过 10 年

 保密期限在 1 年以内的以月计算。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国家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与解密

 密级的变更通常称为“降密"和“升密",解密是

 指原定保密期限未到而需提前解密的(保密期满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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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解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与解密,由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上级机关予以变更和解密。

 7、国家秘密的标志

 按规定,书面形式的密件,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10 年",也有不用“★”而直接标密级的,如“秘密”,如果一种密件超过 2 份以上的,还应当给予编号。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工作

 1、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管理工作

 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

 ①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秘密事项;不

 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③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

 密级的文件、资料。

 ④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⑤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⑥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

 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⑦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⑧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⑨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⑩不准在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2、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密件和密品两大类。

 结合我们工作的实际,必须认真搞好涉密文书的保密管理工作。

 A、本级涉密公文的保密管理工作

 ①拟稿审批;②准确定密;③定点印制;④控制

 印数;⑤把关发文;⑥搞好清退;⑦及时归档;⑧定

 期销毁。

 B、上级涉密公文的保密管理工作

 ①履行登记手续;②固定传阅场所;③掌握阅文

 范围;④注意妥善保管;⑤不准复制和原文转发;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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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退还领文单位。

 3、涉密会议和其它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

 ①规定保密纪律;②选定和检查会议场所;③明

 确参会人员范围;④必须是有线扩音、录音;⑤严格

 管理文件、资料;⑥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⑦限定公

 开采访报道场面;⑧及时清理会场、与会人员住地。

 4、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的保密工作

 ①凡是传送涉密内容的通信设施,应当采取保密

 技术措施;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保密技术

 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传输国家秘密;③不准用

 普通传真机传输密码电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④及时

 销毁废弃的涉密信息文稿、光、磁记录载体;⑤不准

 自编密码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通信;⑥上国际互

 联坚决做到“涉密不上、上不涉密”,严格执行“谁

 上、谁负责"的规定。

 5、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

 把握“三个原则”:①合理的原则;②合法的原

 则;③适度的原则(如前面“保密工作的原则”所述)。

 坚持五个步骤:①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②对资

 料进行保密审查;③对其中有关内容作好技术处理;

 ④报经有关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审批;⑤要求对方

 承担保密义务。

 三、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责任

 (一)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

 涉密人员必须具有很强的保密观念、法纪观念和

 原则性,严守国家秘密是涉密人员最基本的政治素质

 和职业道德。涉密人员对于下列任何一项工作,都必

 须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1、制作密件、密品

 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制作,

 严禁委托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企业

 制作,不得多制、私留;拟订密级和保密期限报有关

 领导审批,销毁全部非成品件。

 2、收发和邮寄密件、密品

 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邮寄必须通过邮政

 的机要交通渠道。

 3、使用密件、密品

 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阅读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

 室或阅文室,必须履行阅文签字手续,不准在阅文者

 之间进行横传。传达密件内容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

 无保密保障的设备,必须对听传达人员规定保密纪律

 要求。

 4、复制、摘抄、汇编密件

 复制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且必须在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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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制;复印件视

 同原件管理;复制或者摘录密件、引用属于国家秘密

 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汇编

 国家秘密文件,需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5、携带密件、密品外出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

 采取保密措施,外出中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和进入无关场所,做到随时随地密不离人;携带绝密级密件、密品外出时,必须实行二人监护制。

 6、保存密件、密品

 严禁私存密件、密品;保存密件、密品的场所及

 设备应符合保密的要求和条件,起码做到有“三铁":

 铁门、铁窗、铁柜。

 7、销毁密件、密品

 必须经主管领导人批准且履行登记手续、同时应

 有销毁人和监销人共同签字,严禁私自销毁。

 8、组织、参加涉密会议

 按照“涉密会议和其它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履

 行职责。

 9、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立论

 不准私自向境内外任何对象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信息和信息载体;向新闻出版部门投寄稿件不得

 引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接受新闻采访不得介绍涉

 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写进自己的文章、著作之中。

 10、社会交往

 按照“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中的相关规定执

 行。

 11、出境和境外活动

 按照“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中的相关规定执

 行。

 12、离职

 离职后仍须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13、发生失、泄密事故

  若是自己的问题,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发现他人的问题,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告就近的公安机关及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拾到密件、密品,应当及时送交当地保密工作部门,不得私自处理。上述各种情况,概不准隐瞒。

 14、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

 检查

 (二)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有关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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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泄密行为的处分条款

 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

 一十五条。

 2、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保密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及国

 家人事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犯罪

 行为的惩处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

 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三十

 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三)有关泄密案例

 第 2 篇: 保密工作知识讲课稿

 保密工作担负着保安全,保发展的重任,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命,而在和平建设年代,保密就是保发展。目前,我国计算机泄密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按照国家保密委原话说: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因此,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牢固树立新的理念。

 近年来频频发生计算机泄密案无一不是少数人员违反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规定,使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或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所致。从发案情况来看,只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其一,贪图方便。一些涉密人员和部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不能使用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为了工作方面,擅自使用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导致泄密。其二,心存侥幸。少数涉密人员保密意识淡薄,保密观念淡化,对保密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估计不足,心存侥幸使他们放松警惕,最终导致泄密。其三,观点错误。一是无密可保的错误认识,有些涉密人员和部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错误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涉密不深,自己也没有主动泄密行为,错误认为自己不会产生泄密事件。二是密不可保的错误认识,

 个别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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