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23 19: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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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XXX 茶叶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

 发起,于 XX 年XX 月 XX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 XXX 茶叶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

 本合作社地址:XXX,邮政编号:XXX。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如下:中药材、农药土特产品种植、收购、初加工、销售;花卉、苗木、盆景种植、销售;农机具、茶叶加工机构及配件销售;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 100 万元。具体出资方式为: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和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恩施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

 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 100%以上)。

 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全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

 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 2 票(不超过 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贵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拉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

 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五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共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是本合作社的执行人员,对成员大会负责,本合作社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子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召集会议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长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长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本合作社设监事一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九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术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贵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由执行监事提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长须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执行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菅管理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菅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菅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贵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 12 月 30 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25 日(或每季度第三月 25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裁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人民币:¥1,000,000.00 元;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价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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