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活動中心組織章程(完整文档)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2-10-23 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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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自 治 會 組 織 辦 法
91.11.27 訓育委員會通過 98.09.29 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9.08.25 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0.05.10 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1.06.19 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宗旨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自治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依學生自治之精神,以追求學校進步、學習民主制度、維繫校園和諧、發揚校訓「仁心德術」真諦、爭取會員福祇為目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或學生會),為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其餘學生自治組織不得牴觸本會之法規及決議。
第二條、凡本校在學學籍者,均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本會代表全體之會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學生社團之公共事務。
二、對外參與各項活動,促進交流;對內籌劃協調辦理活動,增進學生福利及反映學生意見。
三、統籌會費之運用。
四、對學校事務擁有建議權,並得派代表出席學校有關學生權益之各項會議,由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推派代表出列席。
第四條、本會由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三個機構組成;學生行政中心、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之指導老師得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評議委員會主席等分別聘請之。
第五條、本會之輔導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罷免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被選舉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學生議員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被選任為本會各級幹部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參加本會社團及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
第三章
會長、副會長 第十一條、學生自治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乙次,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當新任會長無法依法產生時,原任會長任期延至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十三條、正副會長就職時,應宣讀發表演說,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向全體會員宣誓,余遵守校規及本會章程盡忠職守,增進會員福祉,無負會員付託,謹誓。
第十四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學生行政中心,處理學生行政中心事務,並出列席學校及本會相關之會議。
第十五條、副會長應輔佐會長綜理學生行政中心事務。
第十六條、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依法代行職權。正副會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行政中心秘書處及各部主管互選之,採多數決定,並交付學生議會同意。
第四章
行政 中心
第十七條、學生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處理本會之行政業務,其最高首長由學生自治會會長兼任之。
第十八條、學生行政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各相關部會,各部會主管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九條、學生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之責,會長應率同各部會主管列席,並有接受學生議會決議及質詢之責。
第 廿 條、會長有依法聘用、解任幹部、提案及公布自治規章之權,但公布自治規章應依法報請學校核定。
第廿一條、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得於收到該決議案十日內依法送請學校核定後公布。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到該決議案十日內送回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即必須接受或提至評議委員會處理。
第廿二條、學生行政中心設有行政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各部會主管組成,以會長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並議決各議案。其辦法由行政中心制定之。
第廿三條、學生行政中心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五章
學生 議 會
第廿四條、學生議會為學生本會之立法、監督機構。
第廿五條、學生議員由會員選舉出之學生代表組成,代表會員行使職權。
第廿六條、學生議會職權如下:
一、依法行使會長所提名各部會主管聘任之同意權。
二、審議自治規章、預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三、審查、稽核學生本會會費及社團經費之運用。
四、質詢行政中心之工作。
五、反映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得對學校提出建議案。。
六、對學生行政中心提出糾正、彈劾案,並送請評議委員會議決。
第廿七條、學生議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之,並應宣誓,誓詞如同會長就職誓詞。
第廿八條、以科為單位,由各科學會推派,員額配置依各科學生人數,兩百人以下配置一名學生議員,兩百至四百人兩名,以此類推。
第廿九條、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
第 卅 條、議長職權如下:
一、主持學生議會會議,綜理學生議會事務。
二、出列席學校及本會之相關會議。
第卅一條、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
第卅二條、學生議會設秘書處,下設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議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處之職責為承議長之指示,處理有關學生議會之事務。
第卅三條、學生議會得依需要設置各委員會。
第卅四條、學生議會所屬各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
第卅五條、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三次,期初大會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召開,期中大會於期中考後一星期內召開,期末大會於期末考前一星期內召開,議會秘書處應於開會前七日通知。
二、臨時會:由會長諮請或全體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第卅六條、學生議會須有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
第卅七條、除本會規章另有規定外,學生議會之議案以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始得成立。
第卅八條、學生議會提出糾正、彈劾案時,應有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送請學生評議委員會決議之。
第卅九條、各單位之提案應於學生議會開會十日前送達。學生議會對各項議案,應達下列要求:
一、預算案應於每學期期初大會審查完成,決算案應於每學期期末大會審查完成,或由學生議會議定未完成之補救辦法。必要時另定半個月內之期日審查之。
二、其他議案,應於提出後兩會期內完成決議程序,若有未能遵守本條款規定之議案,提案單位得依法報請學校核定後付諸實施。
第四十條、學生議員在議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應予保障,但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它不當之行為。若有上述不當行為者,由議會之紀律委員會議決懲處,並報請學校核定。
第四一條、除因緊急原因,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中心各級幹部。
第四二條、學生議會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六章
評議委員會
第四三條、評議委員會為學生本會之仲裁、評議及最高司法機構。
第四四條、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關於適用本章程及其它本本會法規發生疑義時之解釋。
二、關於本本會各組織紛爭之仲裁。
三、議決學生議會所提糾正、彈劾案。
四、關於其它重大爭議之評議。
第四五條、評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各科學會會長兼任,任期一年,報請校方同意後聘任之,主席由評議委員互推之。
第四六條、評議委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評議委員不得兼任學生本會所屬組織之非諮詢性職務。
二、評議委員會應依據章程獨立行使職權。
第四七條、評議會議由評議委員會主席、學生會長或學生議會議長提請召開,相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四八條、評議會議須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同意議決並應
撰寫書面報告公布之;所做之評議本本會應尊重及遵守。
第四九條、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七章
經費
第五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全體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由學校認定合法之收入。
第五一條、學生本會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但須經學生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更改之。
第八 章
章 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五二條、本章程由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
第五三條、本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由全體學生議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訂之。
二、由會長提請學生議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修訂之。
三、本章程之修訂案經學生議會通過,送請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第五四條、本會法規及各項活動不得牴觸國家法令及校規。
第五五條、本會法規未規定之事項,依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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