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来源:公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7-11 09:10:13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精致淮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精致淮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淮北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下列情形:

(一)各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市政府指定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规则、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 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五)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六)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行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阶段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尊重参股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三章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模式运作,也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对单个企业或者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投资,且不能拥有控股地位。单笔跟进投资或者直接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其他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运作模式。引导基金一般不取得参股股权投资基金的控股地位。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其他投资人股权原则上同股同权,并在约定的时间退出。阶段参股模式主要吸引和支持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品牌投资公司或者管理团队在淮北市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一)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主要投资推进我市精致淮北建设和产业转型发展升级的行业企业;

3.投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有至少3个对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淮北市。

(三)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淮北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参股额度的2倍。

(四)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五)对本市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参股的股权投资机构予以优先投资。

(六)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引导基金不干预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七)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投资基金规模的30%,且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一)直接投资项目必须是落地淮北的企业项目。

(二)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在每年年初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引导基金投资申报指南。

(三)直接投资项目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四)申请投资方案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由载体单位和相关单位联合确定,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五)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也可以设立自己的引导基金开展直接投资,主要用于鼓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及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落地淮北。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股权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优质企业项目,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项目必须是在淮北落地的企业项目。

(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三)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给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条件。

第四章引导基金退出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适时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应优先清偿引导基金。为体现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退出方式可采取上市挂牌、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10年内退出(投资企业上市情形除外),可由作为受托人的股权投资机构约定回购,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引导基金应优先于被跟进股权投资机构获得清偿。为体现引导基金的公共财政引导作用和政策导向,可让渡部分收益给其他投资者和管理团队。

第五章 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监督激励与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八条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可按照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按年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对阶段参股投资基金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投资基金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基金回报率、成功案例数、产业集群形成规模等,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引导基金放大倍数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评审,由审计部门适时对引导基金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实际管理资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管委会将引导基金增值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管理机构,对于业绩表现良好且扶持我市产业发展较好的,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以引导基金总体保值增值和投向符合淮北市产业发展导向为基本原则,对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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