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

来源:对照材料 发布时间:2022-10-21 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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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

 

 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 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 3篇 篇 【篇 【篇 1 】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 今年以来,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安排,深入学习党的光辉历程。通过学习教育,让我进一步加深了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坚定了政治立场、锤炼了党性修养。现结合本人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要求,根据此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安排,现将个人对照检查发言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七月一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回顾了我们党 100 年波澜壮阔的历史,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开天辟地的大事变,论证了中国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科学的概括了历史给予我们的深刻启示,充分肯定了我们党为中华民族所作的伟大历史贡献和实现的伟大飞跃。习近平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是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先为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吹响进军的号角。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同时也昭示世人,无论世界形

 势如何变化,无论我们前进的道路上有多少艰难困苦,只要我们同中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齐心协力,不懈奋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一定能够实现。

 二、根据支队安排,以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的党史学习材料,主要收获和感悟: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通过参加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对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深化了对党的初心和使命的认识。党史学习教育是对每个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再回炉、再锤炼,有助于每一个党员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有利于每一名干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为干好本职工作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对照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优良传统、加强党性锤炼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

 1、理想信念有所松懈。日常对政治理论学习还不够,没有把理论学习作为提升工作能力、坚定理想信念的必要手段,政治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宗旨意识不强,政治意识没有达到一定的高度。

  2、党性锤炼不够深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牢固,执政为民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没有完全统一,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不够深入。

 3、在增强历史自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虽然围绕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能够跟进学、全面学,但还存在活学活用、转化运用不够;学习党史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学习内容的系统性、全面性也不够宽泛。

 4、在弘扬优良传统方面存在差距。比如节约意识不够,如有时空调忘记关机、下班电脑未关机等问题,造成了浪费,没有真正把勤俭节约行为放在弘扬我们党优良传统的高度去理解。

 四、自己对标党员标准还存在的一定差距 1、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有差距。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得不够系统,只知道原原本本读,对原理深思熟悟不够,不求甚解。没有做到深入钻研,在推进工作中只知道机械式地应用,照搬照套。2、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方面有差距。在工作中履行职能的标准不够高。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满足于做好分内工作,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往往是把工作按部就班。3、为身边群众做实事好事有差距。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认识不足,在解决群众“急难愁

 盼”问题的力度不够,虽然有不少的思考,但是真正去做、去实践的不多。

 今后努力的方向和整改措施 一、加强政治理论上的学习。按照党史学习教育的要求,抓好自身的学习,把学习融汇于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增强党性理念,提高政治素养。增强学习实效性,坚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工作中各种复杂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抓好服务的各项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工作中切实做到坚持以民为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增强责任意识,提升对人民群众的服务水平。

 三、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廉洁自律。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必须加强纪律建设,模范遵守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把遵守规章制度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做到自省、自重、自励,坚定理想信念,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篇 【篇 2 】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 3 至 7 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9 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 1 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篇 【篇 3 】对照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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