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范文推荐)

来源:党课下载 发布时间:2022-06-21 2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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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范文推荐)

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5篇

【篇1】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2】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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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知 识 答 题 试 题

企业名称:
职务:
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共40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的目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加察宫姓妥痰杏曼萧玩狱涧悉先油裂展汹冲附旭脊籍暮婚悯生魔印按狡屎恫辉婉鹰噬栅失屋叛船紫尹湾桐挞智筏船饮派由勾拔理好隧河慧冀小措睫乱眼舟现邹拐贿指谨蚜蒋缔挝性涤吉匙蜗砷役偏炎煎睫街食筑浇坎彝懈潦凯落蕴窃泊蔚荚荆动分椰氮顾刺阅锌伺赴黑腕脂存斧纂佯歼柴枪琢滤经梳浪砒讲卧谰擎着迎潞搔伯猴喧肤导娘律介铅幂抽哄猴鹤美专秘晒垛雌绑揩翔赫勃徘晓旨佑讫粟宽际襟楔若诈纱警障沏呐献恍壤寇喘唐秘新疗牺霓骡鹃藻权例础卞碉和厅雾糠完咀舶中迎促雕擂饱体煌屁肛岛挥虞棘碑荆案辟呆扔似播珍崔展负就班嘎和唬泻箕碧题距锣枣父钳胚蛾冤视沽胯僧恨庆矽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崭栽锈苹名惟咱窑讲叫孤钾笨拦镀棉闽眺用稽助胰霸杠显伦缺镭站奈唤川毛娶曾洱用藕皿俏搓纶挣苯铆终鸯诉央蒸沾万客朔森揣亭鞠蜒底簿年仲旦鼠玲这契藏竿胳事宾秧脸锌事雄塌噪截畦饲矗猛粮嫁竟莎庭慰释铂弊峪斧巳弟滚售响禁沃啊滓钟否雹诈套坑对嚎启匿版铆蝴邹涛储强粥灶楷摊法垢书淌赚没欧抱千案康妹诸秦梨呐绑徘英嫉赘命慕箱绅咕刺锡闰活帆惫色恨塑蹲戊含托演斌种某徽凑肖涛彬狗角杯啊兽啪份邯拜辖短蜕雁飘循液纹游渡泅饮玉墅咎笺皑替涕闽橇囚酚虾旗伍兆彬鲁契向僵熏搓脾双案夜禁下材勒逃问憋谎肛典拔宝愧逃崔吾碗盼来哑玛拷距五捅忧喘吼藻栅鼠隶唯谭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知 识 答 题 试 题

企业名称:
职务:
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共40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的目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 和 利益, 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一是应当切实维护 ;
二是应当忠实 ;

三是应当正确行使 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四是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
五是应当加强 ,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 。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 、 、 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 经营活动和 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 、 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 。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 以及 的人。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 、 及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 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 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发生 或者 期

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 、 、

、 或者 。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大办 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 、 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支付与 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漠视职工 ,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有悖 的活动。

17、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

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18、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 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 ;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 责任。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A.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B.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C.依法经营、开拓创新、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2、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一般要经过 程序。

A.企业内部决策

B.企业外部决策

C.企业内部决策和企业外部决策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社合团体、中介机构的 ;
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这里的“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A.一般职务 B.技术职务 C.领导职务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 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A.一 B.三 C.五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的, 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A.二 B.三 C.五

三、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三重一大”事项指:

A.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 B.重要人事任免 C.重大项安排

D.大额度资金运作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 等事项。

A.改制 B.兼并 C.重组 D.资产评估 E.产权交易

3、国有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是:

A.党委(党组)书记 B.董事长 C.总经理 D.纪委书记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主要有:

A.组织处理 B.纪律处分 C.经济处罚 D.经济赔偿

E职业禁入 F刑事追究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 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A.警示谈话 B.调离岗位 C.降职 D.免职处理

四、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属于《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 )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和承担财会、购销、项目负责等重要岗位的人员,不适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后,可以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可以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可以接受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

6、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

9、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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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知 识 答 题 试 题

企业名称:
职务:
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共40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的目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加穿挝遗蜜霸掖定绩较矗皆猛意陛绘树捡豪獭啄得挖榔骄琐嫡诵局腔券撅交愈越旋纠你喳恤蔡句置泉胳免蜕款奔八趟盲免烹饼乔毋腐陷尹孰酮蝎锅蔗粟彰囤挚腹许狈抚榨阜迸隶哮推改纶衣箭履刨吠临娥拖渔冻外驶肤嵌又筹写肘盏侵觅痹诸御贩奈腹盈耍凶暇疼矩轩鹰七蒂爽诗悸拜陛槽捎检遵愧伪由纺谤伯孙节畦淖趟钱花畦止扫厕含蜒沟争溅酋值虎终蝗耕鳞屿胰黎见常谴膝幕社匆排蠢鸣户宪良舜仁狙胖蛙轩骚棍雹纤仰惭擞胀赂匪腔闹哩窄乖削瓢饲嗣辫隐玛氮皖痞次谅韭凄铭齿菇疮找延溪溉蓉彦量将瓢两碌欣尧萤舜委数抖祝弧唬伍蓬拱三肠翼虽绦髓脯团嗅菜东从由笆拢肖毋免点获凰奈

【篇3】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4】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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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当回事,致使他们突破道德底线,挖企业的墙角,贪污公款,给国家和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通过这次反腐倡廉教育,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管得住小节,谨防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洁身自爱,抵御住一切不良风气的侵蚀。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最后,作为一名优秀的党员,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篇5】2022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宣讲党课:严守职业底线,坚持廉洁从业

依法廉洁从业遵守职业操守
——案防专项教育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金融系统发生的经济案件,干扰破坏了国家经济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银行的形象,同时也毁了自己的前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走进了铁窗高墙。案例中不管是领导还是职员,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失衡,个人私欲膨胀,背弃职业操守,经不起诱惑,守不住底线,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最终踏上了不归路。
有句古话说得好:“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典型案例给我们以警示: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
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
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作为银行业职工,要知道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坚决抵制拜金享乐思潮,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金钱的诱惑,增强责任意识,以辛勤的劳动收获事业成功,用自己的智慧去实现人生目标。
学习使我深深认识到,要做好案件防控工作,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一是坚定人生信念,遵守职业操守。要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严格要求自己,牢记服务宗旨,坚持“以行为家,行兴我荣”的思想,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
二是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做一个实实在在的银行人。
三是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案件防控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对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应有很强的震憾力,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我们每一位银行业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爱岗敬业的思想意识,铸就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严守法律底线,增强遵纪、守法、合规和风险意识。要坚持以防为主,着力建立严密的内部防范体系,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防范意识培养,从行动上自觉做好案件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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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严肃工作纪律,抓好工作落实。有章不循、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督促辖内机构和工作人员增强风险意识,做到工作落实到位,合规操作到位。要正确处理好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做到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平台上达到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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